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ぬ趵贰U庖彩潜臼斜;せ热ㄒ娣矫娴牡谝徊康胤叫苑ü?,按照规定,华侨来沪工作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此次立法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ぷ髁斯娑ǎ怀龉睦炔斡牒头窆液蜕虾7⒄拐铰?,《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华侨权益?;すぷ鳎徽喙夭棵虐凑崭髯灾霸鸸餐龊没热ㄒ姹;すぷ鳌?/p>

条例对在本市就业的华侨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仍诒臼芯鸵档?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华侨的不同情形,对其在本市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及享受相关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出国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符合相应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权利和程序;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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