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消息,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通知》指出,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⑵笠狄婪ㄉ昵氚炖砩唐贩吭な坌砜傻模昵敕课菁八纪恋夭坏玫盅?。预售商品房亦不得用于抵押。

《通知》提到,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⑵笠狄婪ㄉ昵氚炖砩唐贩吭な坌砜傻?,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通知》要求,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⑵笠翟谌〉蒙唐贩吭な坌砜芍ず笥Π凑赵な坌砜赡谌荻酝饨邢郏坏媒寻炖砩唐贩吭な坌砜傻姆课萦糜诘盅喝谧?;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通知》称,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⑵笠翟谏昵氚炖碓诮ńㄖ锪加猛恋厣昵朐诮ńㄖ锏盅喝ǖ羌堑模惶峤患窃赜泄薪ㄉ栌玫厥褂萌ǖ娜ɡ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合一图、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各登记机构不得再将取得预售许可作为抵押融资前置条件,相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在抵押融资时提供预售许可证。
《通知》提到,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所占用部分的土地为顺位抵押。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次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通知》指出,从2017年2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按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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